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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 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 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 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下述内容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关于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规定。
1.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1.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边界外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1.2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1.3 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 1m 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dB(A)作为评价依据。
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2.1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类别 | A类房间 | B类房间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0 | 40 | 30 | 45 | 35 |
1 | 40 | 30 | 45 | 35 |
2,3,4 | 45 | 35 | 50 | 40 |
说明:A 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 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
表 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所处功能类别 | 时段 | 倍频程中心 频率Hz |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 ||||
31.5 | 63 | 125 | 250 | 500 | |||
0 | 昼间 | A、B类房间 | 76 | 59 | 48 | 39 | 34 |
夜间 | A、B类房间 | 69 | 51 | 39 | 30 | 24 | |
1 | 昼间 | A类房间 | 76 | 59 | 48 | 39 | 34 |
B类房间 | 79 | 63 | 52 | 44 | 38 | ||
夜间 | A类房间 | 69 | 51 | 39 | 30 | 24 | |
B类房间 | 72 | 55 | 43 | 35 | 29 | ||
2、3、4 | 昼间 | A类房间 | 79 | 63 | 52 | 44 | 38 |
B类房间 | 82 | 67 | 56 | 49 | 43 | ||
夜间 | A类房间 | 72 | 55 | 43 | 35 | 29 | |
B类房间 | 76 | 59 | 48 | 39 | 34 |
2.2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 dB(A)。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 4 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下述内容为声环境质量标准中关于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环境噪声限值的规定;
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 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 环境噪声限值
2.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2.2 表 1 中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 70 dB(A)、夜55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2.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